日前,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朝陽機械制造,從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支持盤活土地資產、實施礦產資源支持政策三方面采取12條“硬措施”,切實發揮國土資源在嚴控新增產能以及支持過剩產能企業退出、轉產和兼并重組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
《意見》指出,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一是進一步落實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根據禁止投資、用地的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及時修訂《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目錄內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禁止供應土地。二是嚴把土地供應關口。繼續嚴把鋼鐵、煤炭等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對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三是嚴格礦業權審批。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新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四是加大對鋼鐵、煤炭企業違法用地、違法采煤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及時立案查處或掛牌督辦查處,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就支持盤活土地資產,《意見》明確,產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兼并重組、轉產轉型企業的土地,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未交付土地、未繳清地價款的停建項目,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商受讓人一致,報政府批準后,終止合同履行,退還已繳納的地價款,并給予受讓人合理補償,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對違規在建項目,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認定不屬于確有必要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處理,不得補辦用地手續。經行業主管部門公告的相關過剩行業產能置換項目,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因環保搬遷、退城入園的,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并依據置換方案,按照與產能減量或等量生產對應的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意見》要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資源儲量規模大于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于5000萬噸)的煤炭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積極為煤炭企業做好采礦權抵押服務。對退出企業按規定注銷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余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統籌協調煤層氣煤炭開發。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于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并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鼓勵煤炭、煤層氣企業對礦業權重疊區域采用兼并、重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開發進程。